“入睡过程中经常被电梯间偶尔发出的‘呲’一声刺耳的声音吵醒,而醒来后就再也睡不着了,尤其是早上6点3部电梯同时运行后,就更无法入睡了,太痛苦了。”说起扰乱自己生活的电梯噪声,胡先生觉得很无奈。
而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小区望春园,像这样受到电梯噪声困扰的并非胡先生一家。
望春园有两种户型的卧室与电梯仅有一墙之隔,其中一部电梯就在卧室墙外,小区内这样的户型有150户。
不少业主反映,电梯井内低沉的轰鸣声在房间内显得格外清晰,尤其在夜深人静时,更是吵得人无法入睡。白天看书、看电视都不能集中精神,已经有多人出现头晕、入睡困难等症状。
因为实在无法忍受噪声污染,50多位业主曾签名联合抗议,但问题始终没能解决。于是,3户业主和开发商对簿公堂,要求开发商立即采取措施彻底消除噪声污染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元。近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业主不堪忍受噪声侵害,多次要求开发商采取减噪措施无果,无奈之下将开发商诉之法庭
起诉的周女士、杨先生和胡先生,分别居住在北苑家园小区望春园的9号楼和10号楼。3户业主介绍称,他们在购买此套房屋前,在规划图中发现了这种户型的卧室紧邻3部电梯,也曾经有过担忧,但开发商当时向他们承诺会采取相应隔音减震措施,不会影响房屋居住质量。
然而,事情并没有业主们预期得那样好。
业主杨先生告诉记者,“当初买房子时,开发商说电梯井会进行专业处理,不会产生强烈噪声,不影响生活,可以放心居住。”
但他自去年3月入住后,却一直被电梯噪声困扰着。杨先生称,他在客厅里看电视都能听到“轰轰”的声音,夜间声音更为明显,尤其是卧室,根本无法住人。“现在我只能睡在客厅里,生活都被搅乱了。”杨先生的妻子也因此患上了失眠症,天天服药。
杨先生认为,卧室紧邻电梯的设计明显不合理,而且开发商并没有兑现承诺采取有效的减震和隔音处理措施。
业主胡先生说,“我住一楼,受噪声干扰会更加明显,每隔几分钟,有人上下楼,电梯开关门的声音就显得更吵人。”据胡先生介绍,由于这种噪声是通过固体传播,所以即便电梯间的墙壁比其他墙壁厚出了10厘米,却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针对电梯噪声问题,他们也多次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虽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夜间11点~次日早上6点停开两部电梯,但还是不能解决业主们的苦恼。
另一原告周女士入住时已怀孕,由于不堪忍受这种噪声,入住后没多久就被迫从家中搬出,在外租房居住。现在周女士家的宝宝已经有几个月大,小宝宝入睡后只要听到电梯发出刺耳的声音便会惊醒并一下子紧握拳头,而这种情况经常会出现在电梯使用高峰期的夜间9点多钟。无奈之下,周女士及家人把本来就不大的阳台隔断出一个小卧室,一家3口就睡在里面,而大卧室却空着。
去年3月,胡先生找到开发商——北京城建兴华房地产公司交涉此事,开发商口头承诺维修电梯,但多次拖延时间。
看到电梯噪声状况一直未有改善后,胡先生在小区论坛上发帖提出抗议,并很快得到相同户型业主们的响应,先后有50位余业主联名提出抗议。
2008年11月,3户业主委托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在夜间对卧室进行了噪声检测,3户业主拿到了夜间住宅内噪声达31~36分贝不等的检测报告,结果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无奈之下,3户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采取措施彻底消除住宅内的噪声污染,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元。但业主指出,打官司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赔偿,而是希望开发商尽快解决电梯噪声问题。
法律依据有争议,开发商称房屋无质量问题且噪声并未超标,业主拥有电梯所有权理应承担相应风险
对于业主的起诉,被告北京城建兴华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庭上,城建兴华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他们已全面履行了购房合同,没有任何违约、侵权行为。交付的房屋通过了验收,房屋内的噪声并未超过建设部门规定的噪声标准,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委托代理人称,进行住宅噪声鉴定应该有建设部门的授权许可并应在建设部门备案,但业主委托的鉴定单位并未进行相关备案,不具有住宅噪声的鉴定资质,其提交的检测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检测报告的依据不合理,其中援引的标准文件并不适用于住宅噪声标准的认定。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建设部对建筑物本身的隔声问题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唯一一部指导建筑物噪声问题的规范为《住宅设计规范》,按照此规定,本案噪声检测的依据应为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分贝。被告代理人称己方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遵守建设部的规定。
此外,被告委托代理人还指出,在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原告已被告知其购买的户型设计,明确了电梯间的位置所在。而且,电梯间属公摊范围内,开发商交付房屋后,电梯所有权归业主所有,所以买受人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目前,对业主最有效的解决方法不是和开发商在这里打官司,而是要和物业积极交涉。”开发商委托代理人称,因为业主在入住前,已经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相应的合同,电梯维修问题应该是物业的问题,而不是开发商。
原告律师指出,固体设备传播噪声夜间不得超过30分贝,开发商应积极承担减噪责任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噪声污染侵权纠纷,小区内的电梯当初由谁设计安装就应由谁负责。
卿律师认为,噪声属于一种环境污染,应适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相关标准。目前,我国住宅噪声问题主要适用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检疫总局联合制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及建设部制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另外,卿律师指出,由于本案涉及的电梯是通过螺栓直接固定在原告居住房屋的墙体上,所以本案所称噪声应为固体设备传播的噪声,而非被告所称的区域噪声。
对于结构传播类固定设备的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明确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而原告所在的住宅楼属于噪声敏感区。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中针对噪声敏感区的夜间噪声测量依据应减少10分贝的规定。卿律师指出,北苑家园小区的夜间噪声限值应为30分贝。
据了解,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和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电梯噪声引起投诉和诉讼的案例日渐增多,有关专家提醒业主在购房前应尽量关注噪声问题,并尽量避免挑选卧室与电梯间紧邻的户型。
法院将择日对本案再次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编后
近年来,住宅噪声引发的投诉和诉讼案例逐渐增多。目前我国商品房多采用期房预售的形式进行出售,这使得人们在购房时很难预见是否会产生室内噪声污染问题,多数人要等到入住后才能发现问题。而此时住户再向房地产开发商讨说法,往往需要大动“干戈”。
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开发商在建楼前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相应的论证,提前采取减噪措施,在房屋竣工验收时要把室内噪声作为验收的前置条件,而不是进行事后补救。
同时,人们在购买房屋前除房屋建筑质量本身之外,还应尽量关注如噪声等更多其他房屋质量因素,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入住后的生活质量。